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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请工匠窃电 共同犯罪终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5-13 10:42:40


     本网讯(廖秀平)   2013年5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窃电的盗窃案,被告人李忠、肖木根、林狗根以犯盗窃罪均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下属各自然村的民用电一直由新钢第二动力厂供给。由于各自然村村民居住分散,新钢第二动力厂只抄取各自然村总电表度数,按每度电0.2元向周宇村委收取电费。周宇村委再按每度电0.36元,向下属各自然村收取电费。各自然村的村小组成员在抄取村里各户用电度数后,再按每度电0.50元收取电费。周宇村委、村小组多收的费用,作为管理费进行开支。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忠、肖木根多次雇佣修锁匠被告人林狗根,利用被告人林狗根开锁及维修电表的技术,在新钢第二动力厂抄表员抄表之前,将良山镇周宇村委楼下村村民小组民用电总表箱打开,以倒拨总电表上数字达到减少用电量的方法,共盗窃新钢公司第二动力厂所供的民用电33395度,按每度0.2元计算,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6679元,除付给被告人林狗根“开锁费”1200元外,其余均放在楼下村村小组账上。案发后,已退回全部赃款。

    另查明,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忠、林狗根、肖木根接新余市公安局良山分局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其盗窃民用电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李忠、林狗根、肖木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得他人赃物价值人民币66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忠、林狗根、肖木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能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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