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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当“和事佬”的刘法官
——记河南省西峡县法院丹水法庭庭长刘洪豪二三事
作者:王晶雅 陈涛   发布时间:2013-05-14 09:11:19


图为河南省西峡县法院丹水法庭庭长刘洪豪
    在被誉为“恐龙之乡”的河南省西峡县,有这样一位奇怪的法官,他不爱老老实实地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审理案件,反而常常走乡串户在乡间地头和群众拉家常。但凡是到他手上的案子,常常是还没等开庭案子就了结了,人们都亲切地称他为“和事佬”法官。他就是西峡法院丹水法庭庭长刘洪豪。

    巧用亲情攻心计  以情动人解“疙瘩 ”

    陈伟和孙平是一对未婚同居的小“夫妻”,后双方因生活习惯不同,两人大多时间处于分居状态。后两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陈伟将孙平致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双方关系恶化,孙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小伟致其轻伤的刑事责任,陈伟作为原告打民事官司要求孙平返还彩礼十万余元。

    开庭前,刘洪豪找到媒人了解情况,才发现媒人了解的情况十分模糊,更重要的是最大一笔五万彩礼媒人竟未经手,这让刘洪豪感到无从下手。双方家人的情绪也都十分激动,根本无法坐到一起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

    刘洪豪忽然想起在原告陈伟说过:“过去多次给付彩礼时没有条据,是因孙平大姑与我家关系好,是我爸的同学,孙平就是她介绍给我后我爸才托媒人去提的,来龙去脉她比媒人都清楚。” 想到此处,他马上联系了孙平的大姑。经过一番耐心劝说,孙平的大姑最终同意到庭参与调解。当天下午,通过孙平的大姑真情的劝说,孙平答应不再追究陈伟的刑事责任,孙平本应向陈伟返还七万元彩礼,陈伟酌减为四万元,并在大姑的转借下当庭付清,案件得到圆满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家人都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表示要一起请刘洪豪吃饭,被当场拒绝。

    说到这里,刘洪豪笑着说:“以前也有当事人在案件解决后要请吃饭的,但像这样双方当事人一起请吃饭的却是比较少,这说明他们对这个结果确实很满意,双方之间的‘疙瘩’确实解开了。”此案的成功调解结案,刘洪豪感触很深,原、被告刚到法院时双方情感冲动,一个要钱,一个要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如果用法律解决,此案很好办,一纸判决将原、被告判的瓜清水白,但判决的结果,可能使双方的仇更大,成了永远难解开的“疙瘩”。通过让原、被告的亲戚出面,将法理和亲情结合起来,用亲情成功解开了双方心中的“结”,这样的办案手法在处理农村地区的民事纠纷问题上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耐心取证查“病根”  对症下药化积怨

    “我代表我全家要感谢西峡法院培养出的好法官刘洪豪。没有他我的案件谁知又要拖到猴年马月,又不知要走多少弯路,花费多少精力和时间,更不知又得几场官司打?写到这里我想起了我律师说的一句话,打官司就象到医院看病,遇到好法官就象遇到好医生一样,手到病除永无后患!”这是来自丹水镇西沟村的村民张老汉写给西峡法院的一封感谢信,在案件得到圆满调解后,他和儿子一起将写感谢信送到法院。

    张老汉的儿子张英在1998年6月与刘平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4年夫妻二人和张老汉共同出资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张英和刘平夫妇常为琐事生气,夫妻关系相当紧张。2007年3月,张万和张英父子在女方刘平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商品房开发公司了修改购房合同,将购房人由张英变更为张老汉。因夫妻二人关系恶化,刘平搬出房子另住他处,随后张老汉把房子卖给他人。

    2008年3月份,张英提出离婚,因涉及到购房人变更,从程序上法院已无法在夫妻二人之间分割,再加上该房产出资比较混乱,证据提供又不足,分割该商品房较为困难,因此法院于2008年5月份调解双方离婚时,虽明确“孩子随女方刘平生活,张英从2008年开始,按每月3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2017年止”,但双方真正所关心的房屋分割一事,又被搁置,被告知另案处理。

    刘平为分割房产,根据律师的建议起诉要求撤销张老汉与商品房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洪豪受理此案后,经过详细了解,得知双方打确认房屋卖买合同效力一案,实为析产打基础,真正目的是分割该商品房。为了真正解决双方的诉讼意图,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双方同意就析产一事由刘洪豪主持调解。用双方当事人话说“这次可找到一个真正解决问题的人”。

    本案就确认房屋购买协议效力一事比较容易,但真正的做到析产很困难,该房产出资比较混乱,属于张老汉和张英、刘平三人共同出资,而且资金来源部分向亲属借款,部分取存款支付,还有一部分手中持有不定期收入支付,三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为此,刘洪豪反复向证人核对借款金额,又到银信部门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取存款交房款的证据。经过两个多月的艰苦取证工作,刘洪豪终于将各方的购房出资额查清,就分割房产一事在没立案情况下庭外圆满调解解决,该房按各方出资分割,房归张老汉、张英所有,其二人支付刘平房产分割款36000元。双方真正关心的分割房产一事得到圆满解决,原告刘平选择撤诉。在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下,刘洪豪又附带为他们解决了孩子抚养费问题,经反复协商做工作,张英同意一次性支付抚育费22000元,其它部分刘平予以放弃。在口头调解成功之后,房屋分割款和抚养费在五天后当庭履行,于是便出现了张老汉父子向刘庭长送锦旗的一幕。

    工作做足效率高  四心办案促和谐

    2012年底,家住丹水镇七峪村的崔某与同村的贾某因树木占地问题引发矛盾,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发生撕抓,各自均不同程度受伤。双方争执不下对薄公堂,刘洪豪受理此案后,并没有急着开庭,而是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他先后多次到当事人所在村组了解树木占地情况,并到派出所调取事发当天的案卷笔录,在对案情摸熟摸透后,又到司法鉴定中心咨询牙齿修补费用,并找人打听挖掘机租赁每日工钱。在掌握了所有情况后,刘洪豪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并邀请村干部到场帮助调解。在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各自利益情况下,通过一番说情摆理,使双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随后,刘洪豪又根据双方所受损失的实际估价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赔偿方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十分满意,当成达成调解意见,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刘洪豪说:“法官并不是高高在上的,只要坐在审判席上一审一判就完事了,这样的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为当事人真正解决实际问题。法官要对每一起案件都做好充分的调查了解,查明双方引起矛盾的根本原因,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就像医生一样,只有把好脉才能对症下药,达到药到病除的功效,只有这样,才能让老百姓带气而来,满意而归。”

    2012年,时任河南省政法委书记的毛超峰到西峡法院进行调研,刘洪豪作为法官代表参加座谈,当被问到他所办的案件调撤率为何那么高时,他认真地说:“我们基层法庭做的大多是群众工作,每接到一件案子,都要坚持‘四心’办案,即对当事人倾听说服要有“耐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要有“热心”,平息矛盾调解纠纷要有“诚心”,评判是非责任要有“公心”,只要怀有这‘四心’,矛盾就能迎刃而解,真正实现息诉宁人的效果。”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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