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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之探究
作者:李娜 张国权   发布时间:2013-05-22 15:08:14


    虚假诉讼俗称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虚构事实和捏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获取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干扰了正常司法秩序,也妨害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一、虚假诉讼的特点

    1. 虚假诉讼往往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并对诉讼结果期望一致,通过迷惑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在庭审中原、被告不存在实质性对抗。

    2. 由于虚假诉讼的原、被告是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所以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而是原、被告之外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公共利益。

    3.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它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是虚构和捏造出来的。

    4.此类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从已发现虚假诉讼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

    5.案件类型相对集中,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离婚、房屋买卖等案件中。

    二、产生虚假诉讼的原因

    虚假诉讼作为社会的一种病象,他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

    1.社会诚信的缺失是虚假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转型期,各种社会思潮冲击着传统的道德观念体系,个人利益的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已成为一些人价值取舍的唯一标准。我国尚未建立起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部分公民的价值观、利益观发生严重的扭曲,虚假诉讼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迎合了这种心理需求,导致虚假诉讼逐年增多。

    2.法律制裁的缺位,使得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和威慑力弱化,是虚假诉讼滋生和蔓延的又一重要原因。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如何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一般性的处罚,而无法适用刑法的相应规定给予制裁,使得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远远小于虚假诉讼所获取的不法利益。

    3.民事诉讼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权利自主处分及法官居中裁判,法官往往仅考虑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和证据是否充分,对诉辩双方无异议事实和证据一般直接作为裁判依据,造成法官对虚假诉讼缺乏识别能力,这样就导致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就能不断得逞。

    三、应对措施

    1.健全立法增设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进行严厉打击,让弄虚作假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2.虚假诉讼侵权与一般的侵权责任原理是一致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因虚假诉讼遭受损失第三人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之诉,让违法者付出超额成本,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

    3.建立案件预警制度和专项评查制度。根据虚假诉讼的类型、特点等,凡是有虚假诉讼嫌疑的,由立案人、承办人或评查人发出案件预警,并及时提请审委会研究应对方案和措施。

    4.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制裁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传播公平正义思想,推动社会诚信价值体系的完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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