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购沙不付账做“老赖” 法院判令10日内还款
发布时间:2013-06-05 11:13:01


     本网讯(蓝淑君 张行文)   签订了购沙合同,也按照合同购进了材料,事后也对账单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有很多存款却偏偏做起了“老赖”,工程老板戴匡英、王贤被告上了法庭。2013年6月4日,经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戴匡英和王贤玩失踪也需承担还款责任,被限10日内全额支付所欠河沙款及利息41万余元。

    2009年9月,戴匡英和王贤合伙承建建筑工程,因工程需要与河沙老板覃文订立了河沙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供应河沙后每满一个月需对账一次,对账后三日内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覃文便从2009年12月开始向戴、王两人承建工程的工地供应河沙。但双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核对账单,而是于2010年12月31日进行第一次核对,二被告尚欠覃文82万余元,在戴匡英、王贤二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后,覃文继续向二人供沙,2011年3月,戴、王两人出具欠条确认另欠覃文2011年1至2月期间河沙款8万余元。

    供沙结束后,覃文经多次催款,戴、王两人不仅未支付上述欠款,还躲躲闪闪,甚至玩起了失踪。经两年索款无果,覃文将戴、王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

    武宣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方查找终将传票送达戴、王两人,但开庭时两人拒不出庭。经了解得知,戴、王两人资金充裕,可偏偏不愿意支付款项,对法官也是避而不见。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武宣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戴、王两人10日内向覃文支付河沙款及逾期利息41万余元,但驳回了覃文关于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