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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两男子为索债务非法拘禁欠债人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3-06-06 14:30:05
本网讯(苏传清 陈明耀)
为索取债务,2男子非法拘禁该债务人,结果该2男子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均受到刑事处罚。5月22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赖祖强、陈伍宁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和1年2个月。
审理查明,被告人赖祖强与刘华文因经济往来发生债务纠纷。2012年12月7月3时许,被告人赖祖强为索取债务,召集被告人陈伍宁及“瘦鬼六”(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其租用的小轿车到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和谐塔旁,打电话约刘华文到该处后,便将刘强行带往灵山县。当途经龙武大桥时,两被告人和“瘦鬼六”停车逼迫刘华文还钱,并叫刘打电话让家人筹钱。期间,被告人陈伍宁持刀威胁刘华文。当日11时许,两被告人将刘华文挟持至灵山县檀圩镇某村委一间废旧瓦屋内,并由被告人陈伍宁和“瘦鬼六”看守。被告人陈伍宁和“瘦鬼六”在途中动手殴打刘华文逼迫刘华文还钱。当日16时许,两被告人和“瘦鬼六”将刘华文带至灵山县某宾馆416号房内,继续限制刘的人身自由。次日1时许,公安民警将刘华文解救,当场抓获被告人赖祖强、陈伍宁,并查获一支水果刀一把和疑似左轮手枪。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因该单管枪械检材存在故障不能进行射击试验,送检的该单管枪械检材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赖祖强因犯抢劫罪和抢夺罪,于2006年3月被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获得减刑后于2010年9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伍宁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祖强、陈伍宁以索取债务为由,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两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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