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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饭签单不付钱 法院判决强制还钱
发布时间:2013-06-09 09:12:38


     本网讯(毛伟)   日前,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吃饭签单后拒不支付饭钱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想吃了白吃的被告叶小龙不仅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大福支付31,800元餐费,还得承担596元的诉讼费。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叶小龙在原告余贵福经营的餐馆就餐。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就餐费用为31,800元,并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建立的餐饮服务关系合法,原告为被告提供了餐饮服务后,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相应的餐饮服务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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