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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是否有效?
作者:朱建财   发布时间:2013-06-09 09:41:19


    【案情】

  关某是金溪县浒湾镇某村村民,苏某是浒湾镇街上居民属于城镇户口。双方于1990年10月1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苏某购买关某位于金溪县浒湾镇某村的房屋,苏某支付购房款5000元”。该房屋原先位置比较偏,随着城镇的发展,已经属于街市区,价值大增。现关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关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属于城镇居民,依法不能购买农村房屋,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而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规定,关某与苏某在签订合同时都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苏某已经长期居住该房屋,如果判决合同无效,苏某虽获得了赔偿却要面临腾房搬迁,在其居无住所的情况下,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管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制度,出卖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一并转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农村集体土地属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性,应当认定无效。

    再次,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明文政策规定。”2004 年11 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从这些政策性规定来看,国家为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秩序,一向严厉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而根据我《民法通则》 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由此可见,农村房屋虽然可以买卖,但城镇居民却是排除在该合同适格主体之外的。

    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类合同,因违反国家政策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适用《合同法》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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