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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前买卖房屋未过户 合同有效无须退房
发布时间:2013-07-01 13:29:55


    本网讯(唐维为)  荔浦县荔城镇居民陈萍、韦尔东,于十二年前向荔浦电影公司购买了其单位的土地权属及地上房屋宿舍,但一直未完善过户手续,近两年,荔浦电影公司以县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房屋为由,要求陈萍、韦尔东退房未果后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有效,驳回荔浦电影公司返还房屋、土地的诉请。

  荔浦电影公司系国有企业。1989年2月16日,荔浦电影公司因建设宿舍原因,向“地财股”购买了荔浦县荔城镇城东街252号土地,并经县土地管理部门核准权属登记面积为494.84平方米。2001年7月25日,荔浦电影公司经公司职代会决议后,与陈萍、韦尔东签订《转让老宿舍的协议》一份,将上述土地权属及地上房屋宿舍(土地面积494.84平方米,建筑占地307.0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荔国用(1989)字第200685号”,房产所有权证号为“桂房证字第4021539号”)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萍、韦尔东。当日,陈萍、韦尔东交付10万元给荔浦电影公司,荔浦电影公司将上述房产、土地权属证书交付陈萍、韦尔东;2001年7月27日,荔浦电影公司出具证明,同意陈萍、韦尔东到土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此后,上述房产、土地由陈萍、韦尔东管理、使用至今,但陈萍、韦尔东一直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

  2011年8月13日,荔浦电影公司在《桂林日报》刊登《通知》:“陈萍、韦尔东:你二人于2001年向我公司购买的荔城镇城东街252号房屋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该房屋已于今年5月被县财政部门责令退还。在此之前,你们已经知悉处理决定内容,为保障你方的权利,本公司现再次郑重通知你们依法维权,逾期则按处理决定内容执行。”

  本案诉讼过程中,荔浦电影公司提供2010年12月8日荔浦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证明书》一份,载明“荔浦县电影公司属荔浦县国有企业,公司资产全部鉴定为国有资产,其位于荔浦县荔城镇城东街252号房地产(面积619.9平方米,房产证号桂房证字第4021539号)属于国有资产,特此证明。”提供2011年5月25日荔浦县财政局荔财监字[2011]01号《关于对荔浦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理决定》文件,荔浦县财政局决定要求荔浦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自该处理决定下达十五日内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荔浦电影公司系国有企业,对其财产有依法管理、经营的权利;其经公司职代会决议后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荔浦电影公司与陈萍、韦尔东签订《转让老宿舍的协议》后,双方均已自愿履行各自协议义务,协议所涉及的房产、土地已实际交由陈萍、韦尔东长期占有和使用,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陈萍、韦尔东取得该房屋、土地权属,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荔浦电影公司称2010年12月8日荔浦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鉴定荔浦县荔城镇城东街252号房地产(面积619.9平方米,房产证号桂房证字第4021539号)为国有资产和2011年5月25日荔浦县财政局决定要求荔浦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自该处理决定下达十五日内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法院认为陈萍、韦尔东均不是该鉴定、决定的处理决定对象,该鉴定、决定对陈萍、韦尔东未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荔浦电影公司依此通知陈萍、韦尔东依法维权,表示逾期按处理决定内容执行,缺乏法律依据。荔浦电影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于2001年7月25日所签订的《转让老宿舍的协议》为无效协议、要求陈萍、韦尔东返还荔城镇城东街252号占地面积494.85㎡的土地及建筑占地307.06㎡的房屋等财产的理由不成立,故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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