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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29年后才起诉 错过维权好时机
发布时间:2013-07-10 11:15:33


    本网讯(何立东 谭召日)  诉讼当及时,超期不受理。由于长期以来怠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使得起诉内容超过诉讼时效。7月9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依法作出裁定,对武宣县东乡镇风沿村民委第10村民小组的起诉不予受理。

    武宣县东乡镇风沿村民委第10村民小组与第12村民小组多年来一直存在着林地纠纷矛盾,迟迟不能解决,双方也未曾想要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处理。直至2013年7月9日,无奈之下的第10村民小组来到武宣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政府颁发给第12村民小组的《山界林权证》,并责令政府对争议土地重新作出权属认定。

    立案法官经审查后发现,该《山界林权证》的颁发日期为1984年,距今已有29年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遂裁定对该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法官也在此提醒,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应该及时的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以免诉求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失去了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的良好时机。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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