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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上网遭歹徒砍伤能否要求网吧赔偿?
作者:周军华   发布时间:2013-07-24 10:44:57


    【案情】

    2012年6月,赵某在某网吧处上网,突然出现一群持刀歹徒冲入网吧将原告及在网吧上网的其他消费者砍伤,并将网吧的电脑设备任意毁坏。网吧随后拨打110报警,并将赵某送往医院治疗,后赵某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因公安机关对该事件尚未侦破,赵某将该网吧诉至法院,要求网吧承担其损害赔偿。

    【分歧】

    本案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网吧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网吧是否应当承担及如何承担原告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本案的责任划分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赵某作为消费者在网吧上网消费,网吧对赵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网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赵某在网吧被人砍伤,网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待公安机关侦破后,网吧可向致害人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吧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网吧在伤人事件中应当积极主动防止伤害事件发生,案发时网吧仅向拨打110报警,未采取其他有效防止侵害发生的措施,网吧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范围在20%-30%之间;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具有网吧营业资质,符合网吧安全保障标准,一群歹徒持刀砍伤正在网吧上网消费的赵某,网吧应对该事件的安全责任已超出其自身安全保障能力的范畴,且网吧已及时报警,在赵某受侵害的整个事件中未有疏于履行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因此,网吧对赵某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网吧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网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如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不需承担责任。

    第二,本案中,一群歹徒持刀闯入网吧对网吧内的消费者进行伤害行为,此时不能苛刻要求网吧管理人员以身犯险制止该犯罪行为,网吧对该事件的安全责任已超出网吧自身安全保障能力的范畴,网吧自身并无过错,网吧也存在电脑设备的损坏损失,不存在对歹徒有意放纵的行为,且网吧向公安机关及时报警可以认定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强行将受害人的损失让网吧买单,这对网吧来说是无妄之灾。

    第三赵某只是该事件中的受害者之一,网吧内还有多人被砍伤,甚至还有一名重伤患者,如仅仅因为公安机关未破案而将这些伤者的损失全部要求网吧来进行赔偿或补偿,可能导致网吧经营者破产,而网吧这种形式的破产对于社会和网吧来说何尝不是一种不公。当然,赵某在网吧消费,无任何过错却遭受外来伤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基于公序良俗原则适当给予赵某一定的补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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