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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能否再提起诉讼
作者:韦光盛 发布时间:2013-07-25 09:21:16
【案情】 王某与陆某因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乡人民政府将该宅基地裁决给王某使用,陆某不服向县人民政认提出复议申请,县人民政府撤销乡政府的处理决定,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中,王某能否再提起诉讼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后,经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没有提起诉讼的必要。因此,王某没有必要再提起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后,行政复议机关无论决定维持、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都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县人民政府撤销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满足了陆某的复议请求,但有可能对王某的合法权益侵害,也说是可能侵害王某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王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中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一般不会再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虽然县人民政府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满足了陆某申请复议的请求,但是有可能侵害了王某对争议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上述法条规定,王某对行政复议机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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