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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向法院起诉又申请复议的管辖
作者:韦光盛   发布时间:2013-07-25 09:23:59


    【案情】

    邵某对县卫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既向市卫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过程中,对管辖问题存在不同的意见。

    【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但是,司法权应当优先于行政权,行政相对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复议机关自然丧失了行政复议管辖权。因此,该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时,应当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意愿,选择复议途径进行救济,还是选择诉讼途径救济,应当由行政相对人自己决定。复议机关先受理,由复议机关管辖,人民法院先受理,由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同时受理的,由行政相对人选择决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与复议机关同时具有管辖权的,在审查起诉或者审查申请时,如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已经受理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到已经受理的机关参加诉讼活动或者复议活动。人民法院与复议机关同时受理的,应当由行政相对人自己选择决定。因此,本案的管辖问题,如县人民法院先受理邵某的起诉,该案应由县人民法院受理。如市卫生局先受理邵某的复议申请的,应由市卫生局受理。如县人民法院和市卫生局同时受理的,应由邵某自己选择,邵某最终选择的那个机关为管辖机关。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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