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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韦光盛   发布时间:2013-07-30 10:23:16


    【案情】

    李某经乡人民政批准本屯的河道旁建房,县水利局发现后认为李某占用河道建房,影响泄洪,乡政府超权审批,决定予以拆除房屋。李某不服拆除处理决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该决定。李某和乡政府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中,对乡政府是否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存在不同的观点。

    【分岐】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第三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及不复议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完全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乡政府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乡政府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乡政府行使的是公共权力,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不存在需要救济的问题。因此,乡政府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评析】

    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该决定,乡政政府与行政处罚决定之间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乡政府有可能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乡政府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一是乡政府是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其行使的是公共权力,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不存在需要救济。所以,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下级服从上级”是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机关是乡政府的上级机关,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认为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错误,也只能向上一级机关反映,通过内部解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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