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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4.6万后自首举报 教科局长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13-07-31 11:22:55


    本网讯(覃兆华 梁法贵)  广西贵港一教科局局长受贿后主动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检举有立功表现,最终获轻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被告人黄科菊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法没收被告人黄科菊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6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黄科菊在担任贵港市港南区教育和科技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2年春节前的某天,在贵港市汽车南站附近收受王松静送给的2011年秋季期贵港市港南区中小学试卷、作业本印刷提成款人民币40000元。

  2012年中秋节前的某天,被告人黄科菊在自己办公室收受王松静送给的2012年销售校服提成款人民币6000元。

  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黄科菊到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投案,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4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科菊分别于2013年1月28日、2月5日向公安机关检举韩羽亮贩卖毒品犯罪;2013年2月5日,被告人黄科菊协助公安机关当场将贩卖毒品的韩羽亮、谭恒达抓获。韩羽亮、谭恒达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科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被告人黄科菊在犯罪事实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时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在本案中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科菊揭发他人犯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科菊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科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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