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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未写债权人名称的欠条起诉应如何处理?
作者:李一军   发布时间:2013-08-01 10:35:15


    【案情】

    2010年期间,桂林某广告公司与黄某协商,由黄某为广告公司装修多处住房、店铺。装修完毕后,桂林某广告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装修款。2011年3月16日经双方算账,桂林某广告公司仍欠原告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装修费共计人民币:40000(肆万圆)”,该欠条落空处注明桂林某广告公司并加盖了公章。此后桂林某广告公司一直未付款,黄某遂向法院起诉。

    【分歧】

    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拖欠装修费有欠条证实,要求被告如数付清尚欠款项。

    被告答辩认为:被告从未与原告达成过任何协议,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内容上没有明确谁是债权人,也未明确谁是欠款人,不能认定被告欠付原告40000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承揽合同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为被告进行装修,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与其出具欠条的事实相悖,故其主张与原告无合同关系的说法不能成立。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施工完毕并交付工作成果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装修费。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装修费余款4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欠条证实,应予支持。

    根据常理和承揽关系的交易习惯,欠条持有人即为债权人,本案中的欠条虽未显示债权人,但原告作为欠条持有人,应认定原告为债权人。而且原告提交的欠条上落款有被告桂林某广告公司的名称并加盖公章,被告亦未对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足可认定被告为欠款人。被告桂林某广告公司辩称欠条上没有写明谁是债权人,也未明确谁是欠款人,故并不能认定被告欠付原告装修费,并不符合常理和日常的交易习惯,该主张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0000元。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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