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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岁老人勇敢维权 法官助其老有所养
发布时间:2013-08-07 10:29:53


    本网讯(潘丽媛 马俊峰)  老人们最大的心愿就是儿孙满堂,子女们承欢膝下。可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愿望,对88岁高龄的吴墨绿老人来说,却成了奢望。一场车祸令其痛失独子,儿媳拿了赔偿金却不敬孝。在法院与当地政府的帮助下,老人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吴墨绿诉被告吴笑桔共同共有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一、被告吴笑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吴墨绿因宁某某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赔偿款中的赡养费7767元、其它赔偿费用53808元,共计61575元。二、原告吴墨绿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7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共计2687元,由原告吴墨绿承担636.5元,由被告吴笑桔承担2051.5元。

    原告吴墨绿共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之前一直随儿子宁某某一家生活,虽不十分富裕,但一家三代也算生活融洽。2013年3月31日,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老人平静的生活,儿子不幸身亡,被告吴笑桔作为家属代表,领取了包括老人赡养费在内的赔偿金25万元。可自此,被告吴笑桔对老人的态度却大不如前,不给吃不给穿。村里人对此也看不惯,明里暗里开始议论。被告吴笑桔却理直气壮的说:“家里有米,怎么会饿着她”。据原告吴墨绿老人叙述,被告吴笑桔经常动不动就骂她,甚至喝一碗稀饭也会被骂。老人家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生活来源,仅靠远在贵溪市的侄子予以接济和照料,其家属找到当地乡政府,要求解决老人赡养问题,并扬言解决不了就把老人送至乡政府。当地政府虽多次出面做工作,但被告吴笑桔却不为所动。无奈,88岁高龄的老人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迅速到老人所在的村委会了解核实相关情况,鼓励老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人在乡村干部的帮助下提起了诉讼,他又给予老人办理缓交诉讼费用手续,同时紧急启动诉讼保全程序,采取银行查询、冻结等强制措施,将属于老人赡养等部分的赔偿费用予以冻结,有效的防止了被告将赔偿款转移造成无法执行的后果。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8时许,原告吴墨绿的儿子即被告吴笑桔的丈夫宁某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被告吴笑桔等作为被害方花费6000元聘请律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获得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老人赡养费及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赔偿费用共计25万元,被告吴笑桔领取了该款。被告吴笑桔未将该赔偿款中的老人赡养费及属于原告吴墨绿的部分分给原告吴墨绿。

    一审法院认为,宁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老人赡养费及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赔偿费用共计25万元,其中赡养费部分是用于赡养原告吴墨绿的,应属原告吴墨绿个人所有;其余部分除去索赔所花费的实际开支、处理丧葬事宜所花费的实际费用以及交通费用之外属宁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告吴墨绿、被告吴笑桔、宁某某的儿子、女儿四人共同共有。被告吴笑桔等人为索赔所花费的律师费用6000元、处理丧葬事宜所花费的实际费用以及交通费用可予以扣除,但其提出处理丧葬事宜所花费的实际费用57404元、交通费6000元过高且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现核定为丧葬费20000元、交通费1000元。原告吴墨绿要求被告吴笑桔给付属于其个人的赡养费以及四人共同共有的赔偿款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开庭前,承办法官仍然努力调解,希望被告能够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人老有所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但被告吴笑桔态度强硬,即不想出钱又不想照顾老人。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三嘱咐老人的两个女儿要摒弃农村旧观念,女儿也要负起赡养母亲的责任,让老人能够安度晚年。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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