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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抚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原告
作者:宫照万   发布时间:2013-08-07 09:15:43


    当今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抚养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抚育和教育的行为。当父母离异后,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不适当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或者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权利。

    当前我国抚养纠纷案件中,有的案件以子女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也有以父母中的一方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目前法律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实际审判活动中也很难操作,对原告的如何确定还很模糊。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笔者认为,抚养纠纷中不应当列父或母为原告,应当列被抚养的子女为原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进行抚育和教育的行为,是父母依法对子女所应承担的抚育和教育的义务。当父或母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抚育和教育的义务时,受侵害的是作为子女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父或母的权益。因此,权益受侵害的子女可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当然,诉讼过程中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是原告却为该权益受到侵害的子女。

    第二,由于子女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进行抚养纠纷的诉讼,一般由父或母一方作为他(她)的法定监护人,代理他们行使诉讼权利,为子女争取到应有的权益。如果将父亲或母亲作为这类案件的原告,就是颠倒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法律地位,使权利的落实产生了偏差。

    第三,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规定,对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或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还需征得子女的同意。当子女的意志与监护人的意志产生矛盾时,应当尊重子女个人的意志。这更充分体现了子女作为被抚养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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