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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路线是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生命线
作者: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明山   发布时间:2013-08-07 15:09:23


    党的群众路线是指“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十八大对新形势下走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司法的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司法的核心价值是司法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工作方法和领导作风。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就必须忠贞不渝一如即往地坚持走司法的群众路线。

  “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毛泽东同志的这句话没有过时。事先不调查研究,不征求意见,不集中群众的智慧,就不可能产生任何正确的决策。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司法的人民性渐被淡忘,“高坐衙门”,“森严壁垒”,与社会隔绝,与群众脱离,将司法披上极其神秘的外衣,这是一种难以置信且濒临危险的不祥预兆。试想,不与群众接触,拒群众于千里之处,把司法变成人民群众“看不见、听不明、想不通”的怪物,再奢谈司法为民,那不仅仅是空话,套话,而是空穴来风自欺欺人的骗人假话。

  司法权威缘何屡受挑战,人民群众缘何仇“官”,司法公信力为何常受质疑,涉法上访、暴力抗法事件为何不断发生?痛定思痛的,其根源在于脱离群众,没有走群众路线。回顾党史,中国共产党的制胜法宝就是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十八大对新形势下走群众路线提出的根本要求,更是如何司法的根本要求,更是如何司法的前行指南。所以,走群众路线才真正是实现司法为民的根本路径。

  路径一:让群众感触到——司法安民

  脱离人民群众是巩固我们党执政地位的最大危险。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说,讲的就是要重民安民。作为人民法院要根据形势需要准确把握当前社会心理的变化,深入体察群众疾苦,及时了解群众呼声,全面掌握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把好事办在群众开口之前,把实事办在群众急需之处,从各个方面、不同层面增加群众的福祉、赢得群众的认同。

  安身。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除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政策和刑罚原则的同时,更要根据时局深入到群众中去,测民意,听呼声,结合人民群众的心声,确立重点打击对象与量刑幅度,给人民群众一个安身的环境;安份。要深入乡镇,走村入户,全面实施普法教育工程,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规范、引导和震慑作用,力求从整体上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使其争做一守法公民;安稳。要对治安比较混乱、涉及职务犯罪率比较高的村委会、乡镇企业、金融机构,建立网络,做到定期检查,定期回访,运用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同步预防、系统预防,把可能诱发的不安定不安稳因素消除在基层;安居。要针对反映大的复杂混乱地带,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结合刑事审判,进一步做好各种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工作,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安抚。要根据刑释人员案发地、住所地,与家庭、与教育部门、与村委会联络,在有效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让无业人员积极参与生产及农村各种承包活动;安生。要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动态监控,教育引导其转变观念,积极配合公检、劳务部门、县乡镇职能部门,多方帮助,尽量让他们实现就业;安心,对社会混乱的地带要及时通过网络媒体、新闻媒体及电视台、广播进行广泛宣传,震慑犯罪,扩大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安心生活。以此维护社会稳定,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路径二:让群众感触到——司法保民

  当前,群众的利益更加多元化。今天的群众诉求,已不再局限于物质利益,而是更多的关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等各方面的权益。人民法院应按照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要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都能体现出司法保民的要求。

  保人权。在审判实践中,应将诉讼活动的重心移到法庭上,多与人民群众接触,多了解群众诉求,特别是要注重对被告人权利保护,不要因国家公诉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证据不足,要依法宣告无罪。对于涉少案件,要不公开审理、被告人要不带械具、不穿囚衣、不要剥夺政治权利,要大力推行圆桌式审判,主倡人文关怀。保民权。人民法院应结合时代需求,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经济、财产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克服“防民”思想,提高民权保障意识能力。法院要注意站在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要利用各级民调网络和诉调对接,深入“三头”、掌握实情。“三头”就是地头、炕头、心头。深入地头,就是深入基层一线;深入炕头,就是走进群众家中,与群众促膝谈心;深入心头,就是与群众进行心贴心的交流,了解群众的真实想法。在办理案件中,要严格杜绝一方当事人是国内的公司、企业就给予特权,是私有的公司、企业就予以歧视做法。这样,才能感化和感动群众,才可化解矛盾和问题。还要从人性化入手,在公共场所、红白喜事、年老、疾病、孕妇、无生活保障等情形下尽量不适用民事制裁措施。保地位。就是要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平等法律地位。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保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法律地位,人民群众的的真实意愿得到尊重、法律的权威得到维护。要走出去,与人民群众倾心交谈,掌握第一手材料;要提上来,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推进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要沉下去,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调节器”和“减压阀”作用,及时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矛盾,促进官民和谐。保实权。依法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是消除“空调白判”现象的根本所在,也是提高人民群众公信力的主要渠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穷尽一切手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诉讼中法律所确定的实体权利,否则,人民法院真的失信于人民群众。

  路径三:让群众感触到——司法利民

  “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入群众倾听他们的呼声……不务虚名,多做实事”。小平同志的这句话告诉我们,解决事关群众生活的切身利益,为群众谋利,始终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就是将人民群众及时从诉讼困境和矛盾纠纷中解脱出来,下大力气,花大功夫,解决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诉讼、救助、信访等焦点、难点、热点问题,将司法利民落到实处。

  利诉讼。“感人心者,莫先乎情。”人民法院要从热情服务、文明办案入手,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把人本理念植根于群众工作中,把群众当主人的真心、当亲人的热心、当老师的虚心、当裁判的诚心,敞开服务大门,欢迎群众前来,同群众零距离接触,主动询问最需要的诉求。对涉及老、弱、病、残的群众要通过“假日法庭”、“午间法庭”、“下乡巡回法庭”、社会法庭上门服务,到群众最困难的地方去排忧解难,到矛盾最突出的地方去化解矛盾,让“马锡五办案方式”发扬光大,真正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利救助。就是要拓宽对人民群众的救助渠道,确保蒙冤受屈有理无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真正打得起官司、得打赢官司。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走出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对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伤害案,要走出法院先诉前保全后立案审理,以便受害人在医疗赔偿和物质赔偿上能够得到保障;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残疾人、老年人、下岗职工要走出法院伸出司法援助之手。同时,要转变思想现念,找准角度和位置,积极开展慈善捐款和扶困助弱活动,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利解忧。有人认为,信访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第一难题,但对于人民群众来讲,更是揪心忧伤之事。化解矛盾犹如大禹治水,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要真正维护社会稳定,不是靠动用警力,把群众当敌人,将群众的诉求强行压制下去;不是靠滥用司法,将深层次问题掩盖起来;更不是靠违法手段,简单粗暴处理社会矛盾,要实现由“堵”到“疏”的转变。对于来信来访的群众务必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务必要亲接亲问,面对面对话,心贴心交谈,坚持有问必答、有诉必理、来信必复。务必坚持问题“阳光”处理,做到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感情事理上做到“三不欠”。务必做到能办的事必办、一时难以办理的事情想法办、事无大小必办、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必办、重大紧急事情必办。以实际行动将人民群众从痛苦忧伤,抑郁烦闷心态中解脱出来,取信于民。

  路径四:让群众感触到——司法惠民

  社会发展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法院在以正当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要心“忧”群众,哀民生之疾苦,恤稼穑之艰难,念百姓之安危,要让人民群众从人民法院所办理每一起案件、化解每一起纠纷、处理每一起事件、进行每一次法律服务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以累积人民群众的信任,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惠临。在当今民主程度逐渐提高而法治理念尚未深入的时期,司法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人民群众手里。所以,人民法院更应转变工作作风,做到重心下移,责任下移。近几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相断推行倡导的“全省法院联系企业、万名法官走访万名当事人、法官进村当村官”等活动,其目的在于促进经济发展,化解矛盾纠纷,且效果明显。只有扎根基层,深入千家万户,才能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让人民群众身临其境地体会到“有困难找法院”的幸福指数,司法的柔情与温暖。惠益。法院的法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建立重大问题调研制度,高度敏捷、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解决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让人民群众真正从惠民政策的实践中获得受益。惠心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民营企业,要及时派专人进行回访,根据回访和调研情况,提出依法治企合理性建议,尽量杜绝和减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常见性和常识性法律缺位而引起的矛盾纷争,积极帮助企业收回欠款,盘活沉淀资金,让人民群众案前得实惠案后心感应。执行中,对于民营企业,以有利于经济发展为切入点,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前提下,不要搞“釜底抽薪”、“杀鸡取卵”,尽力促成走合作共同发展之路,让企业在法律的济助下安心经营。惠施。对于涉及“三农”案件,人民法院要在程序上实行“三快”:即快立、快审、快执,审理上体现“三心”:即爱心、热心和细心,诉讼上提供“三优”:即优先办理、优先采取保全措施、优先实施人文关怀,执行上倡导“三帮”:即帮助协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帮助企业间友好相处。惠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文书上网特别是进行网络直播庭审,尤其是将职务犯罪庭审全过程暴露在“阳光”下,扩展法庭空间,延伸庭审时限,给更多人装上“千里眼”、配置“麦克风”,人民群众可直面庭审,直抒胸臆,“拍砖”“灌水”,不仅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话语权,还可以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助推“阳光司法”,助推反腐倡廉。

  群众路线是人民法院工作作风的生命线,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生命线。人民法院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为人民司法”、“靠人民司法”,坚持司法过程每一个决策从群众中来,坚持工作成效由群众来检验,也只有走好这一路径——才可能最大限度地捍卫法律尊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才可能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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