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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不许采砂相威胁勒索船主37500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3-08-12 16:04:21
本网讯(金毅) 8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徐志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7月份,被告人徐志鹏以不许采砂相威胁,迫使在赣江水域北港洲段进行正常作业的“丰燕1A99号”船主白新生交给其人民币共计37500元。其中,2012年7月2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徐志鹏在丰城市龙头山码头收取白新生交来的人民币15000元;2012年7月22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徐志鹏在丰城市北港洲上游砂场收取白新生交来的人民币22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徐志鹏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志鹏案发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粗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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