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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刑事错案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8-15 14:05:20


    刑事错案近些年来一直备受关注,不仅源于屡屡见诸报端的佘祥林、赵作海似的冤案人物,更因为它可以催生正能量。它为改良刑事司法体制打开了一扇窗,从根本上讲,它是推进司法改革进程与步伐的源动力。努力减少错案和及时发现并纠正错案的方法和路径至关重要。加强对刑事错案的研究,探寻错案背后的东西,分析错案酿成的原因,用以指导审判实践,已变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刑事错案概说

    刑事司法有一个美丽的传说,那就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面,这都是做不到的。不仅法制不太健全的国家有刑事错案,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也有刑事错案。我国理论界和学术界对刑事错案的概念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但刑事错案却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1]。在我国,刑事错案一般是指公检法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刑事追诉或者定罪量刑发生错误的案件。错案的发生,往往有十分复杂而深刻的背景。即有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文化方面的原因;既有案件事实变化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失误方面的原因。而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往往是剥削阶级社会出现大量刑事错案的根本原因[2];法律、事实、司法方面的原因,则主要构成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尚有刑事错案发生的属于认识方面的基本原因。

    二、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

    1、执法理念存在偏差。

    在我国,由于传统有罪推定等落后司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司法审判人员并没有真正地树立现代司法审判观念。主观上仍然怀有打击犯罪至上的观念,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司法审判人员法学水平低下,对法律理论及司法解释认识粗浅,工作经验不足,运用证据方面出现差错,致使错案形成。

    2、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虚化

    我国的司法实践和辩护制度,对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辩护权比较重视,而对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严重虚化,使犯罪嫌疑人面对错误的司法追究束手无策,无法约束侦查人员依法行使侦查权,无力监督检察人员正确审查判断证据。

    3、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由于种种原因,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给党和国家的声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错案成因固然很多,但它们几乎都与刑讯逼供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诚然,刑讯逼供并不一定都造成了错案,但错案中必有非法讯问和刑讯逼供,必然有对人权的践踏或忽视,在许多个案中这是不争的事实。

    4、证人作证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较为普遍的一种证据,但证人证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会使证人证言失去真实性,如果执法人员完全采信证人证言,就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5、地方领导机关的压力。司法机关受地方党委领导,由地方财政提供经费,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不尊重地方领导的意见难以做到。当司法机关不认为犯罪、不能认定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地方领导希望追究刑事责任时,地方领导影响的介入就事实上成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一大压力[3]。一些错案的形成并不都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地方领导部门形成的事实上的压力起了较大的作用。

    6、司法人员执法不严,违法办案所致。

    有些司法人员不能坚持依法办案,或畏于权势,或贪于钱财,或碍于情面,没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有甚者贪赃受贿、徇私枉法,致使案件出现人为的错误,给被害者带来不应有的物质及精神上的损失[4]。作为司法人员,忠于职守,维护法律的尊严是自己的天职,任何破坏法律尊严的行为是绝不容许的,决不能依人执法,徇私枉法,否则就会出现错案。

    7、不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与奖惩机制。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十分重视办案质量与效率的考核评价,并建立了相应的奖惩机制,这些机制在激励、督促刑事司法人员努力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方面确实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错案预防方面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这样一种机制还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现象,有些内容违反了诉讼的客观规律。正是这些缺陷制约了错案预防的效率,甚至刺激了错案的形成。这些机制难以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司法人员的作用,难以有效地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和发展。突出反映在办案质量效率考评机制中过分强调考核数据的意义,责任追究中重形式不重内容,重结果不重过程与原因。从大多数刑事错案的情形看,最直接、最普遍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采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在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之下,以刑讯逼供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法侦查行为却获得滋生的有利条件[5]。由此得到的非法证据被司法机关采信,导致错案的发生。

    上述刑事错案的原因只是刑事错案原因的一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能发现的。研究这些原因的目的是针对这些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这些错案原因,以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刑事错案。

    三、预防刑事错案发生的对策与防范

    1、改变司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随着民主的进程和人权保障的发展,司法人员要具备正确的执法理念,要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职业教育。不仅要加强知识与技能的教育,还要加强思想政治、司法伦理的教育,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平衡。

    2、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人员独立办案。预防错案重要的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人员独立办案。为了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必须制定严格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以从制度上对司法人员独立办案进行制约和限制[6]。从制度入手,使司法人员的人、财、物权完全脱离政府的管辖,保障司法人员的任期、薪俸、退休金、医疗、住房等,厘清司法机关与当地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未经出庭质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不能以作证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不出庭作证要做出严格的限制。

    4、取消错案追究制度等不科学的工作指标。错案追究制度等各种名目的指标和口号不仅没有减少错案,反而影响了办案人员公正办案,甚至间接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申诉的机会。因此,错案追究制度应该寿终正寝,那些无视违背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各种指标和口号也应取消。最高司法机关制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办法,可包括惩戒的概念、应受惩戒行为的构成要件、惩戒原则和惩戒种类以及惩戒范围和幅度等内容,将《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惩戒内容具体化。关于法官、检察官惩戒的适用机制,可在最高司法机关设立专门的惩戒委员会,作为适用惩戒的主体。对于不服下级惩戒委员会的决定,可向最高惩戒委员会申请复议。此种体制,有利于统一标准,严格按照科学的惩戒依据对违法乱纪司法人员进行处理,既可抑制违法行为,又不至于侵害司法办案人员办案的独立性[7],影响办案质量,造成错案。

    5、提高司法人员的素养。提高司法人员的任职资格,选拔德才兼备的司法人员进入司法队伍,提升法官的地位和待遇,增强其荣誉感等,对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也会有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注释】:

    [1]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载于《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2]张军《略论刑事错案的成因》,载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5期。

    [3]刘志伟《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现象的成因分析》,载于《人民检察》2006.9(下)。

    [4]张月满、吕翠娟《刑事错案形成原因初探》,载于《法学论坛》1994年第4期。

    [5]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载于《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6]刘黎明《当前刑事审判环节错案出现的原因及完善方向》,载于法律教育网,于2013年8月13日访问。

    [7]康均心、韩光军《和谐语境下的刑事错案研究》,载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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