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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首次问责
作者:陈海发 冀天福   发布时间:2012-04-24 10:42:58


    一起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依据,对肇事司机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4月23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陕县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这起交通肇事案的再审判决结果,同时对案件原审责任人依据《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审判员水涛涉嫌违法犯罪,4月21日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据悉,这是河南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实施后的首例。

    陕县法院再审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6时36分,原审被告人杨新华驾驶豫AG3316/豫AF01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780KM+313M处,先撞击已发生事故停在行车道内的晋MZ7893号货车尾部,后又撞击快车道内张利强驾驶的晋MZF123号轿车尾部,并骑轧推移晋MZF123号轿车共同撞击前方陕AA5659号货车尾部,造成晋MZF123号轿车乘车人范竹梅、范改环、张佳耘三人当场死亡,张利强、范雪玲受伤,造成被害人车辆损失42850元。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审被告人杨新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杨新华在得知他人报警后,能积极主动解救被撞车内人员,保护现场,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再审期间,被告人杨新华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

    陕县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被告人杨新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雾天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两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新华在得知他人报警后,能积极主动解救被撞车内人员、保护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其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鉴于上述行为系被告人杨新华的法定义务,对其从宽幅度予以从严掌握。再审期间,由于被告人杨新华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及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了谅解,对杨新华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撤销本院(2012)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杨新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杨新华交通肇事一案,原由陕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水涛担任审判长及两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2年3月14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新华有期徒刑二年。

    今年4月17日,有关媒体报道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随即做出批示,要求省高院立即派人调查,如情况属实,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三门峡市市委书记杨树平批示要求市委政法委安排市政法纪工委重点督办。当晚,三门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郭绍伟主持召开专门会议,对杨新华案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4月17日,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开始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对陕县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和主审法官水涛以及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停职检查、接受调查、听候处理。后经调查发现:在湖滨区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及其家属已经赔偿受害人及家属90万元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在已经查明被告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又错误地在论理部分表述为被告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却做出了对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减轻处罚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三门峡中院分别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陕县法院审判员水涛涉嫌违法犯罪,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陕县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陕县法院副院长霍建辰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审核把关不严,对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湖滨区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给陕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复函存在明显瑕疵。湖滨区法院党组给予其诫勉谈话。



来源: 光明网综合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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