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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用儿子证件办厂借款5万 父子双双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8-19 15:55:52


    本网讯(蔡军如)  父亲借用儿子身份证件开办一家回生花炮厂,自己是该花炮厂实际经营者,却未曾想到儿子巫民生作为回生花炮厂登记业主亦承担还款责任。父亲巫一根在花炮厂整改过程中因资金短缺向朋友黄培借款,并在借条上借款人一栏加盖回生花炮厂印章,结果父子一起作为被告告上法院。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巫一根、巫民生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黄培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2年3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6.60%(6.65%×4)计算的利息,余后利息亦按此计算。

    经审理查明,被告巫一根于2012年3月24日因资金短缺向原告黄培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壹拾万元每年支付利息叁万元正,且被告巫一根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并加盖回生花炮厂印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且未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至今仍未返还借款且未支付利息。另查明,回生花炮厂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登记字号,登记业主系被告巫民生,系被告巫一根之子,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主要负责人亦为被告巫民生,实际经营者为被告巫一根。

    万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巫一根向原告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巫一根在出具的借条上加盖回生花炮厂印章并且个人签名,明示回生花炮厂与被告巫一根共同向原告借款,则回生花炮厂与被告巫一根应当共同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当然,回生花炮厂仅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字号,却其相应民事责任依法应由登记业主即被告巫民生承担。原告与被告巫一根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章中姓名、花炮厂名称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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