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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卢荣 印捷   发布时间:2013-08-19 15:31:23


    机动车行驶具有高危性,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带来严重的人身损害,生命权、健康权的受损又必然给受害者本人或者近亲属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并且这种精神痛苦又较多的表现为可辨认的生理或者心理上的严重损害。因此,《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涵盖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司法解释》)之中。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虽有法可依,但现有条款大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以致现实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出现地区差距较大的现象。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是受害人在心理上、精神上遭受的一种痛苦经历,往往表现为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具有明显的非财产性。事实上,生命无价,人身损害或丧失的价值怎能完全用金钱衡量,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才适宜确实是一个无法确定的数额。但是标准的缺失很可能导致法院在相似案件中对同样的精神损害判决的补偿数额悬殊。

    笔者认为可以由各省、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状况,以伤残等级为基础,确定每一等级的抚慰金数额,每一等级限额幅度内,法官可以根据个案做合适裁判,这样既缩小了地区间精神损害赔偿的差距,也能兼顾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同地区一般人的赔付能力,同时又赋予法官在个案中适当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可以考虑的具体标准在此建议如下几点:

    1、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具体的侵权行为特征考虑。对于主观过错程度大,采取的侵害方式和手段恶劣的,应该多赔。侵权行为特征包括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原因、主观动机等具体情节。

    2、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考虑。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受精神损害程度大的应该多赔。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抑或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对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受害人未来的发展是否有特定的影响等。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从双方责任、过错大小因素考虑。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人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可以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来考虑。

    4、从侵权人的承受能力考虑。综合侵权人的身份、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5、从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虑。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贫困地区和经济十分发达地区这一赔偿数额显然要区别对待才能起到相应的补偿、惩罚、教育及警示作用。

    6、确定赔偿数额限制,设立各地区的最高限和最低限。数额限制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又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标准也不尽一致。以笔者所在的常德地区法院为例,近几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5000元至5万元。但是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笔者建议该最高限标准还可以适当提高,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提高至5万-10万元。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以伤残评定等级作为参考标准之一,对于不构成伤残的一律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做法欠妥当,在一个法治、民主、文明社会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的人性化和对生命、精神的高度尊重。对于有些不构成伤残的一般性伤害,虽然身体伤害程度不是很高,但受害人在心理上、精神上还是遭受了一种痛苦经历和创伤,这种经历、创伤往往对受害人现在或将来的生活、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从而造成一定精神紧张和心理压力,以笔者庭室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为例,该案中原告吴某60多岁,因交通事故多处软组织受挫伤,其伤情却并未达到最低伤残等级标准,但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她在日常生活中对于道路车辆极其恐慌,甚至坐立不安,不敢独自出门,考虑到事故对她的生活及精神状况所造成的巨大影响,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对她给予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被告方对此也表示了认可。实践中,对未构成伤残等级的轻微伤受害者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这一点对于未成年受害人、面部受害者、孤寡老人等而言尤为明显,这也体现了法的人性化关怀精神。

    (作者单位:湖南省澧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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