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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街持刀行凶 民警在住处搜出枪支弹药
发布时间:2013-08-29 11:45:29


    本网讯(周丽荟 程青峰)  90后男青年为泄私愤,纠集同伙,持刀将人砍成重伤,被公安抓获后,在住处当场搜出枪支、子弹。2013年8月29日,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许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二罪并罚,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舒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2年10月24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许小明与被告人舒青路过宜黄县凤冈镇一家餐吧时,发现与其有过矛盾的被害人李福在店内吃饭,二人便回到其位于宜黄县凤冈镇沿江路竹木制品厂老宿舍内住处,取出两把砍刀,并叫其朋友“雪龙”(身份待核实)骑摩托车与两人一起前往餐吧。约18时许,许小明等三人来到餐吧门口,适逢李福走出餐吧。许小明将一把砍刀藏在衣服内,将另一把砍刀交予舒青,许小明上前攀住李福肩膀,将李福带到一亭子旁。许小明向李福提及往事,双方言语不合,许小明便从衣服内拿出砍刀向李福头部连砍数刀,站在李福身后的舒青也拿出砍刀,上前对李进行砍杀,尔后二人乘“雪龙”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福头面部有6处条状创疤,左大腿外侧有一处条状创痕,受伤程度为重伤乙级。并经宜黄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2年11月9日,李福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月29日,宜黄县公安局在许小明、舒青的住处将二人抓获,并当场搜出砍刀、摩托车等作案工具及猎枪一把、子弹三枚。经查,该枪支、弹药均为许小明持有。经鉴定,该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子弹为制式猎枪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小明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舒青,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被告人许小明还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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