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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戏他人女友不成伤人毁物 冲动青年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02 11:39:35


    本网讯(黄隆瑾)  二青年调戏他人女友不成,便恼羞成怒殴打他人致轻伤。8月3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庆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邱庆峰、刘勇在某宾馆门口碰到被害人薛某,邱庆峰调戏薛某遭薛某反对,邱庆峰和刘勇便殴打薛某。薛某遂打电话通知其男友吴某,吴某(另案处理)赶来后看到邱庆峰、刘勇仍在殴打薛某,便用匕首捅伤邱庆峰的左侧腰背部,邱庆峰、刘勇则用砖块砸伤吴某头部及身上多处。之后,邱庆峰跑到薛某曾经上班的处所,与刘勇一起对该店玻璃门、电视机等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吴某伤情为轻伤乙级;邱庆身伤情为轻伤甲级;该店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050元。

    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邱庆峰、刘勇与被害人吴某、薛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双方损失相抵后,邱庆峰、刘勇赔付给吴某、薛某人民币10000元。同日,吴某、薛某出具谅解书,对邱庆峰、刘勇的行为表示谅解。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邱庆峰、刘勇主动赔偿所砸店老板陈某财物损失计人民币3000元,陈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邱庆峰、刘勇的行为予以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庆峰、刘勇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邱庆峰、刘勇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薛某、陈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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