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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挪用公款150万买理财产品被判三缓四
发布时间:2013-09-04 11:37:59


    本网讯(黄万斌)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水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李水林担任某村委会委员,驻某村小组并负责该村小组的日常工作。因建高速公路征用该村小组的田地298余亩,2011年1月26日,财政所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征地补偿款800多万元存入李水林的个人农业银行账户上,由其负责向村民发放。在发放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挪用征地补偿款共计150万元,在某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获利6861.75元据为己有。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主动到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6月5日,被告人将所得赃款全部上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水林身为村委会委员,在协助财政所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两次,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回全部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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