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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还款不收回借条 朋友赖账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3-09-05 11:22:27


    本网讯(黄岗)  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是一种人间美德,如果遇到困难得到朋友的帮助,就是一种莫大的安慰。但是,如果出于太过信任而忽略防范,就会造成不必要的误会,甚至朋友反目闹上法庭累见不鲜。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类似案件,因双方是好朋友,还钱时不收回借条,双方为此发生纠纷。9月3日,该院一审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周建汉已经偿还原告农山勤借款80200元,尚欠借款59800元,并由被告负责偿还此欠款。

    原、被告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由于被告在生意场上遇资金困难,原告慷慨解囊全力支持帮助。2010年6月3日至2011年3月28日,被告分别三次向原告借款80000元、40000元和20000元共计140000元,并分别写三张借条,在每张借条上有约定还款时间。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140000元事实,但主张到目前为止,被告已通过银行偿还借款共计80200元,由于是朋友关系,既没有给原告写收款收据,也没有将借条收回销毁,只有8份通过银行营业部柜台和自动存取款机转帐的回执单,以及通过银行调取的交易流水帐单。而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予认可,否认被告还款的事实,即使是有这样事实也是偿还其他笔借款。双方闹到不可开交的地步。

    田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是否已偿还原告借款,偿还金额是多少的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其一,被告主张其在借款后及借款期间,通过农业银行营业部柜台及自动存取款机存入和转入原告的帐号共8笔,有被告郭向法院提供的银行存款业务回单、自助终端交易回单及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原件证实,虽然原告对这些证据不予认可,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对此8笔共16800元,应认定原告收到。其二,被告主张其在借款后及借款期间,另外通过农业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分别从三个帐户转入原告帐户,经过法院调取相关四个帐号的交易流水帐,经被告辩认对照,确认其中共计63400元为其转入原告的帐户,虽然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对此款应予认定。综上,被告转给原告金额共计80200元。原告主张此款是偿还其他笔借款,因原告未举证证明,且被告转帐时并未注明此款是偿还其他笔借款,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确认被告郭建建已偿还原告借款80200元,原告请求偿还借款140000元应予减除,尚欠借款59800元。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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