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铅山一民政所副所长贪污救济款36万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3-09-05 10:09:16


    本网讯(毛伟 杨保国)  身为民政所副所长,不上不为政府分忧,下不为群众解愁,还把贪婪的黑手伸向困难群众救济款。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胡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违法所得366,870.35元人民币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胡来在担任铅山县紫桥乡民政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0年初,被告人李胡来收到虹桥乡村民郑秀等八人申请低保相关材料,均以不符合办理低保条件拒绝办理。后,被告人李胡来利用该八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在紫桥信用社办理了“一卡通”存折,并且对该八人隐瞒了实际情况。2010年11月至12月,李胡来利用职务之便,将郑秀等八人列入提供给乡财政所实际发放各项民政资金的名单,经乡财政所将所套取的民政资金共计42,730元拨入郑秀等八人的“一卡通”账户。后被告人李胡来从郑秀等人的“一卡通”存折上共取出36,850元予以侵吞。

    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胡来利用村民陈水仔等八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在紫桥信用社办理了“一卡通”存折,并且对陈水仔等八人隐瞒了实际情况。被告人李胡来将陈水仔等人列入提供给乡财政所实际发放各项民政资金的名单,经乡财政所实际将套取的民政资金共计109,905元,拨入陈水仔等人“一卡通”存折上共取出107,800元,除支付4360用于村公所建设,,余款105,545元均被被告人李胡来侵吞。

    2007年至2011年期间,李胡来利用职务之便,经乡财政所将套取的民政资金共计178,955.35元拨入祝辉等二十八人的“一卡通”账户。后被告人李胡来从以上村民的存折上共取出178,955.35元,除给付部分人4420元外,余款174,535.35元均被被告人李胡来侵吞。

    2008年至2011年期间,李胡来利用职务之便,经乡财政所将套取的民政资金共计15,200元拨入苏园珍、黄军华(经查询紫桥乡无此二人户籍)等二人的银行账户。除750元用于村公所建设,余款14,450元被被告人予以侵吞。

    2009年,被告人李胡来利用职务之便,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村民刘艳办理了低保。之后,被告人李胡来经乡财政所将套取的民政资金共计19,960元拨入刘艳银行账户。被告人李胡来于2009年7月16日至2011年2月11日陆续从刘春艳账户共取出16000元予以侵吞。

    2007年至2011年期间,李胡来利用职务之便,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余兰列入提供给乡财政所实际发放各项民政资金的名单,经乡财政所将套取的民政资金共计9,650元拨入余兰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李胡来从余水兰的银行账户上共取出9,650元予以侵吞。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胡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民政资金共计人民币366,870.3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胡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手段侵吞民政资金共计366,870.35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