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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砸小车获刑罚 毁损财物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3-09-06 09:50:16


    本网讯(周智勇 谢裕江)  日前,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森林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森林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取车时,因成治军停放的小轿车堵住了其车辆的出行,遂持锁车锁将被害人成治军的粤KB2666号牌北京现代牌索纳塔小轿车的前拦风玻璃、车天窗、车大灯、反光镜砸烂,车牌砸坏。经价格鉴定,该轿车被砸烂、坏部份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3789元。被告人陈森林于2月16日被蓝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陈森林与被害人成治军已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陈森林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成治军人民币4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森林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森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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