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岗) 黄星汉将一辆小轿车转让给王治明,因王治明未付清购车款,黄星汉把该车扣起来,王治明遂将黄星汉告到法院,要求返还小轿车。没料到,法院开庭时,王治明无故不参加开庭,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王治明与黄星汉是同村的好朋友。2012年11月11日,两人协议约定:黄星汉转让一辆现代牌桂LAA21X给王治明,价格为35000元。两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时,王治明支付10000元的转让款给黄星汉,黄星汉也向王治明交付车辆。随后,由于王治明没有付清车辆价款,车辆也未能及时过户,户头还是黄星汉。2013年6月22日,黄星汉发现该车停在一小区旁,王治明正从车上下来,等王治明离开车辆,黄星汉随后走到车旁,拿出其自己保留的该车钥匙,打开车门,起动该车,并将该车开出小区,任凭王治明阻拦已来不及。王治明报警,随后两人均被当地派出所传唤。在派出所,黄星汉拿出行驶证证明该车的所有人是自己,王治明拿出转让协议书证明车辆是自己,双方争持不下,派出所决定车辆先由黄星汉保管,并以此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派出所管辖为由,建议双方走诉讼程序。王治明认为,自己与黄星汉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并已支付部分价款,该车现应归自己所有,遂于2013年7月1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星汉返还车辆。
田阳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双方送达诉讼材料,并定于2013年9月6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9月6日上午9时,黄星汉按时到庭,王治明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出任何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作为原告的王治明,在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