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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各自为战互不信任 数年夫妻劳燕分飞
发布时间:2013-09-11 09:58:31


    本网讯(何徽)  夫妻之间的相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两个人要在同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在一起那么长的时间,如果连信任对方也做不到,那么夫妻感情也就无从谈起。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李浩与被告张美玲离婚;原、被告的儿子李晓明、李晓东随原告李浩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李浩负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2002年8月16日自愿结婚。婚后,原、被告与原告的父母、弟弟同一家庭生活,居住于同一栋房屋,夫妻感情和睦。原、被告婚后曾在原告父亲开办的家用电器商店工作,期间被告曾外出务工一段时间。2011年起,原、被告因互相猜疑对方有外遇以及被告与原告亲属之间的矛盾而时有争吵。2011年3月,被告向浦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后开办“浦北北通镇某家电”商店并进行经营。2012年3月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012年4月9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而将“浦北北通镇某家电”商店的业主变更为被告的姐姐庞广辉。2012年5月8日,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次日,原告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该院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该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浦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此后至今,原、被告继续分居,双方互不关心,没有情感交流。

    另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15日生育长子李晓明,2004年12月22日生育次子李晓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一段时间再自愿结婚,婚前较了解,婚姻基础好。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夫妻和睦,已建立夫妻感情。但自2011年起,原、被告因互相猜疑对方有外遇以及被告与原告亲属之间的矛盾而时有争吵,夫妻不和睦。自2012年3月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该院于2012年6月21日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至今,原、被告继续分居,双方互不关心、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没有情感交流,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该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其与被告的儿子李晓明、李晓东并愿意负担抚养费,被告表示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则同意2个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没有能力负担抚养费,故从原、被告的意思表示,儿子李晓明、李晓东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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