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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KTV消费挂账 担保人付清后追偿
发布时间:2013-09-12 14:19:24


    本网讯(刘 亮)  几个小伙伴系老乡、朋友、同学关系,原告利用其酒店职员的身份为被告成天海、陆小结、罗兵兵在该公司下属部门“金色殿堂KTV”消费提供担保,但几个小伙伴消费挂账过后只付了部分餐饮费,原告代为付清后起诉小伙伴还款。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被告罗兵兵一次性给付8965元餐费给被原告黄明岚,成天海、陆小结与罗兵兵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4月至6月,原告利用其百色恒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的身份为被告成天海、陆小结、罗兵兵在该公司下属部门“金色殿堂KTV”消费提供担保。2012年5月15日,原告拿百色恒升大酒店的账款结算通知书和签有成天海名字的22张“金色殿堂KTV结账单”找被告成天海要求结帐,被告成天海签收账款结算通知书后,于当日叫被告陆小结、罗兵兵到百色恒升大酒店大堂对所挂帐单进行核实,最终确认三人以成天海名义在“金色殿堂KTV”消费的餐费总额为16955元。

    三被告协商由被告成天海负担5790元、陆小结负担1710元、罗兵兵负担8965元,并由三被告在百色恒升大酒店的账款结算通知书上签名并在名字后面注明各自应承担的餐费金额。2012年5月17日被告成天海按约定支付餐费5920元,2012年5月23日被告陆小结按约定支付餐费1710元,两人共付7630元,尚欠8965元餐费未付。

    2012年7月5日原告从该公司辞职,百色恒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从应付给原告的工资和业绩提成款中直接扣除8965元抵付成天海所欠的餐费。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成天海追偿其所付款项,被告成天海均以其已付清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餐费为由拒绝偿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成天海与陆小结、罗兵兵三人一起在被上诉人黄明岚原工作单位消费挂账并已由黄明岚代偿付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成天海与陆小结、罗兵兵在原告黄明岚送交《账款结算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自各份额的行为属于债的内部分担,该分担协商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故应由三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成天海与陆小结、罗兵兵既然已对债务进行核对并在通知书上签字,说明三人已对各自债务的对外直接责任进行了明确,现本案未偿还的8965元正是被告罗兵兵签字确定的数额,因此判决由被告罗兵兵一次性给付8965元餐费给被上原告黄明岚,成天海、陆干与罗兵兵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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