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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偷窃村委电脑 三小伙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13 09:53:42


    本网讯(谭召日 蓝晓芬)  年少不学好,结伙盗电脑,三小伙为找钱花销,铤而走险结伙偷走村委的电脑、电视机,最终免不了一顿牢狱之灾。

    未满十八周岁的郭明在村委闲逛时发现村委的图书室内有电脑、电视机等物,而且村委干部人少,看管不严,管理上存在很大漏洞。平日里就缺钱花销的郭明心生窃意,便邀约莫飞明、黎迪一起参与,两人表示同意并让郭明将电脑偷出,其二人负责找车运走销售。

    2013年2月21日晚,郭明邀约莫雨、郭毅(均未成年)二人窜到村委,由莫雨负责放风,郭明、郭毅二人从村委后面的围墙爬上村委办公二楼。两人进入图书室后,将里面的四台电脑拆下用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装好,从围墙内传递给在外放风的莫雨。而此时,莫飞明、黎迪二人找到潘盛,让其用车将电脑运到莫雨家中。当电脑运到莫雨家中时,郭明称村委还有一台电视没有偷出,潘盛听后称自己正缺一台电视,即让郭明等人去将电视盗出,并允诺用300元购买,于是郭明等人又再次返回村委将电视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的四台电脑及一台电视价值分别为6020元和3400元。

    另查明,2013年2月17日晚,郭明邀约郭毅窜到邻村盗走他人的一辆幸福牌XF126-6A型摩托车,并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潘盛。

    9月12日武宣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莫飞明、黎迪、潘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潘盛明知莫飞明、黎迪的电脑为盗窃所得仍帮助运输转移,明知郭明的摩托车为盗窃所得仍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法院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潘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莫飞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盗窃罪判处黎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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