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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盗窃砖厂财物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06 11:13:32


    本网讯(黄洪涛)  2013年9月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均判处被告人陈多、熊尔古、李伍合、高黑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5月11日下午,丰城市一砖厂职工陈多、熊尔古、李伍合、高黑子在一起喝酒聊天谈到身上没有钱用,于是便商量到砖厂偷铁卖钱用来抽烟喝酒。四人一致同意后,即在砖厂材料棚、机房里盗得制砖机下级螺旋1只、上级螺旋半只、搅拌刀12把、废铁600余斤。得手后,四人用砖厂电瓶车将赃物拉出砖厂准备卖掉,当行至丰矿的路上,被砖厂职工陈文等人发现,被盗物品亦被追回。经丰城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19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多、熊尔古、李伍合、高黑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庭审中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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