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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官商”身份非法吸存3490余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16 09:40:24


    本网讯(潘卫平)  以自己特殊身份获取融资者的信任,向社会公众2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达3490余万,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无法还款潜逃无路自首被判刑。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汪瑞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瑞兴于1998年开始创办经营万载县兴泰建筑涂料装饰材料厂。2006年2月20日,由被告人汪瑞兴出资388万元、汪国平出资30万元,注册成立万载县瑞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设三个分公司,被告人汪瑞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汪瑞兴于2006年至2011年为宜春市政协第二届委员会委员,于2007年2012年4月为万载县政协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于2006年至2011年12月为万载县工商联(总商会)兼职副主席。被告人汪瑞兴从2005年至2012年4月,凭借自己特殊身份,获取融资者的信任,以自己个人、万载县兴泰建筑涂料装饰材料厂、万载县瑞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承诺1.5%至5%不等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2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经宜春鑫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总额为34,941,400元,归还借款本金为10,803,212元,支付借款利息总额为9,200,474元。所非法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后债归还前债、支付利息、企业运作。被告人汪瑞兴因不能负担高利息,不能归还融资者借款,于2012年4月8日逃至南昌、郑州等地。2012年4月15日,被告人汪瑞兴主动到万载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瑞兴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出具借据等融资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34,941,400元 ,数额巨大,并且只归还借款本金10,803,212元,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汪瑞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瑞兴辩解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只有二千五六百万,经查,宜春鑫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证据,已鉴定被告人汪瑞兴吸收公众存款34,941,400元,对该辩解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汪瑞兴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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