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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事故骨折术后体内感染死亡 家属获赔
发布时间:2013-09-17 10:31:32


    本网讯(毛明梭)  一男子交通事故骨折术后体内感染死亡,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富川县红康医院赔偿原告18万;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判令被告毛武赔偿原告16万元;以上共计赔偿45万元

  2012年3月16日晚上20点许,被告毛武驾驶二轮摩托车将在富川县富阳镇新建路散步的受害人林寿撞倒。事发后,被告毛武将受害人送到富川县红康医院治疗,受害人于2012年3月23日进行内固定手术,于手术后第五天死亡。林寿的死因鉴定为:林寿因骨折手术后过敏反应及心肌炎反应等共同作用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为此,法院依职权追加林寿的医疗机构富川县红康医院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根据被告保险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富川县红康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非致命伤,体内感染等因素是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富川县红康医院对林寿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林寿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寿(化名)的死亡是交通事故和医疗过失共同导致的,属于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竞合,属“多因一果”。因此,被告富川县红康医院应承担40%的责任,尚余60%的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后,剩余部分由被告毛武全额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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