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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应邀酒店赴宴被骗消费九千多元
发布时间:2013-09-17 10:08:09


    本网讯(覃警虑)  有人热情请客吃饭,本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情。然而,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做木材生意的中年男子覃东应邀前往酒店吃饭时,却吃出麻烦来了:请客者在消费了近万元的费用后,趁机溜之大吉,给覃东留下的是官司缠身。在一审作出判决后,覃东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0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酒店的起诉和覃东的反诉。

    2012年7月23日中午,覃东遇到了3名自称是来自深圳的男子想在环江县城合伙做木材加工,因话题投机,双方互留了电话号码。

    当日下午,深圳人打电话邀请覃东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文化大酒店的包厢吃饭。傍晚6时许,覃东如约来到了深圳人告知的酒店包厢,只见包厢内有几个人正在吃饭,其中包括中午认识的3名深圳人。覃东坐下与他们聊天,不久,覃东接到了妻子打来的电话,便下楼迎接妻子。

    可当覃东夫妇俩回包厢时,却发现包厢已是空无一人,覃东非常纳闷,正想带妻子离开,酒店工作人员却将覃东夫妇拦住并要求结账。服务员递上的菜单让覃东傻了眼:餐费小计758元,外加上10条蓝真龙香烟,总计餐费是9454元。

    自己既不是请客的主人,也不是下单点菜者,进入包厢仅仅10多分钟,没有吃东西,也没有拿香烟,却被要求买单!覃东坚决拒绝。双方争执不下后,覃东以有人骗走价值7500元真龙香烟为由拨打110报警。

    接警后,派出所民警来到酒店处理,覃东的父亲及哥哥等人亦赶到现场。最终处理未果。最后,覃东在结算单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注明“7月30日之前结清”。

    转眼间,结清餐费的期限超了,覃东未来付款。

   2012年9月,酒店老板将覃东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覃东支付尚欠的餐费9454元。

    针对酒店的起诉,覃东在应诉的同时也提起了反诉。覃东认为,酒店的行为是强迫自己订立合同,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自己与酒店签订的餐饮服务合同,驳回酒店的诉讼请求,并判决酒店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5800元。

    2012年11月和12月,对酒店老板的起诉和覃东的反诉这两起案件,一审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庭上,酒店老板针对覃东的反诉答辩称,覃东与他人在酒店就餐消费,并在消费单上签字确认消费金额及付款期限,不存在胁迫签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覃东到酒店消费,菜单上有覃东签字认可的就餐费用9454元,并限期结清,该餐饮消费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覃东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在民警及其亲人在场的情况下,如不是自己参与消费的,可以拒绝签单。至于覃东认为被他人骗取消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其他参与消费的人的责任。

    2012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覃东支付酒店的餐费,并驳回了覃东的反诉。

    一审判决后,覃东不服,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覃东坚持认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自己是在遭受酒店限制人身自由、胁迫状态下签字,法院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是3个外地人以做生意、请吃饭为由,召集覃东到酒店吃饭,并骗取了酒店10条真龙香烟后先行离开,最后离开酒店的覃东被酒店员工留置并在结算单上签字,同意付款,从而引起本案的诉讼。从查明的事实看,10条真龙香烟确实是3个外地人骗走,不属于普通的消费服务纠纷。因本案被骗金额较大,已涉嫌诈骗犯罪。根据规定,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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