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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致人当场死亡赔偿近14万元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9-17 09:36:01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既是为了自己和家人,也是为了别人的家庭幸福,否则只会害人害己。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埔壮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8月20日19时30分,被告人黄埔壮醉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向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某村方向行驶,甘一民驾驶一辆摩托车对向驶来,临近会车时,因被告人黄埔壮驾车未减速靠右行驶,致使两辆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甘一民当场死亡,黄埔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黄埔壮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甘一民不负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埔壮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37076元,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黄埔壮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发生交通事故时,经检测,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埔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以致于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37076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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