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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产生被害幻觉 板凳砸向老人致其死亡
发布时间:2013-09-22 09:13:35


    本网讯(易晓霞)  2012年12月28日,广西浦北人民医院发生了一起恶性伤人案,一名30多岁的中年男子搬板凳砸向一名手无寸铁的七旬老人,最后致老人死亡。而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伤人者动手的原因竟然是认为老人要对自己不利,自己的行为只是保护措施。浦北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蒋大寿陪同其母亲在浦北县人民医院13楼13室病房住院就医,同病房的还有被害人吴梅和其儿子陈平。次日19时30分许,吴梅与陈平在病房外的走廊椅子处聊天,被告人蒋大寿对他们的谈话内容很反感,就走到阳台处边抽烟边吃苹果。之后陈平进入病房内的卫生间。当陈平走出卫生间经过蒋大寿身后时,被告人蒋大寿害怕吴梅母子对自己不利,就冲出病房门口抓起一张四方板凳,朝坐在病房门口走廊椅子处的吴梅头部猛砸,造成吴梅头部、双手等处受伤。当晚骨科、神经外科医生对吴梅进行会诊,并对伤口进行清创缝合手术。2013年1月1日吴梅转入骨科治疗。2013年1月2日零时30分许,吴梅因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等情况,转入ICU进行抢救,于当日凌晨1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梅符合心脑系统严重疾病合并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大寿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大寿持“其它凶器”(木凳)伤害他人、犯罪对象是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应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从鉴定结论来看,被告人砸了两下被害人的头部,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死亡有一定的作用,但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查,虽然被害人的死亡有两个,即:心脑系统严重疾病合并大面积软组织挫伤,被害人入院时被诊断为心脑系统严重疾病,但在案发前还与其儿子在走廊聊天,没有病危。正是因为被告人蒋大寿持木凳殴打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大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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