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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堵围墙引纠纷 男子殴伤三人获刑十一个月
发布时间:2013-09-22 09:57:42


    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因相邻围墙、化粪池问题引起纠纷,不理智的周寿光持木棍、铁棍先后分别殴打林峰、林志委、韦绍芳,致林峰、韦绍芳轻伤,林志委轻微伤。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寿光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害人林峰的陈述,2012年9月9日早上,其在家里看到周寿光等人拆除其家里的围墙和厨房,便从家中拿一条铁水管冲过去想和周寿光等人讲理,周寿光等人便冲过来对其拳打踢,其刚爬起来,周寿光便用木棍打其后脑,其站不稳,其母亲韦绍芳便过来抱住其,其转过来时,看见周家人抱住其叔林志委,周寿光及其两个儿子、一个侄子便围住其和其叔林志委打。

  被害人林志委的陈述,2012年9月9日早上7时左右,其听大嫂韦绍芳说林峰被周寿光等人打伤,便从家中拿了一条木棍跑出去,见到其侄子已经躺在地上,周寿光等人站在林峰双脚一端,周寿光还在骂人,便拿木棍朝周寿光冲过去,周家人便从后面抱住其,周寿光便用铁棍打其头部,其双手虽用木棍挡,但还是被打中额头、左大腿和右手臂各一棍。

  被害人韦绍芳的陈述,2012年9月9日早上,其在家听到外面有人打架,便来到其家房子后面,见到林峰躺在地上,林志委和周寿光及周寿光的两个儿子在打架,林志委被周寿光用铁棍打中额头,其便拿一把镰刀冲过去,周寿光叫其不要过去,其不听从,还是冲过去,后被周寿光用铁棍将其手中的镰刀敲掉。后其听说是周寿光拿铁锤敲烂其家的厨房和化粪池,还叫其大儿子推倒其家围墙,林峰便拿铁棍、林志委拿一根木棍冲过去和周寿光打架。

  被告人周寿光的供述,证实其家和林志委的大哥家是邻居,因林志委的大哥家的厨房和围墙挡住其家的通道发生过纠纷,后经樟木乡司法所和派出所调解,已达成协议,但在约定期限内林志委的大哥家不愿拆除厨房和围墙。2012年9月9日早上,其见到林志委后询问拆除围墙的事,但林志委认为是其哥的土地不愿拆除围墙和厨房,其便拿铁锤拆化粪池,并叫两个儿子拆围墙的水泥砖,当时有人在林志委大哥家的楼顶扔砖头砸中其左肩膀,但其仍然继续用石头填化粪池,林峰便拿一根铁棍冲过来想打其,其抢过铁棍后,林峰在后退过程中拌到石头倒在地,其便拿铁棍打了林峰双脚一下、打了身体一下和后脑一下,其两个儿子过来拦住其不让再打,林志委拿一根木棍冲上来想打其,其便拿木棍与林志委对打,其用铁棍打中林志委额头,后韦绍芳拿一把镰刀冲过来,其叫韦绍芳不要过来,但韦绍芳仍然冲过来,其便用铁棍打掉韦绍芳手上的镰刀,后村民将其拉开。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寿光与受害人韦绍芳(女,69岁)因相邻围墙、化粪池问题引起纠纷,2012年8月25日经樟木乡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但韦绍芳在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内没有拆除厨房和化粪池。2012年9月9日7时,被告人周寿光见受害人韦绍芳未按协议的要求拆除围墙和化粪池,便伙同周忠玲、周顺拆除受害人韦绍芳家的围墙和化粪池,由此引起了被告人周寿光与受害人林峰、林志委、韦绍芳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良古村上良古屯58号附近互相争执和殴打。在互相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周寿光持木棍、铁棍先后分别殴打林峰、林志委、韦绍芳,致林峰、韦绍芳轻伤,林志委轻微伤。被告人周寿光在争执和殴打过程中也受轻微伤。另查明,因涉嫌故意伤害,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于2012年9月10日对被告人周寿光处予行政拘留14天,同月21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周寿光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周寿光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随案移送涉案物品:铁棍一条、镰刀一把、木棍一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寿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寿光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周寿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寿光的辩护人李素琼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可以对被告人周寿光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周寿光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相符,法院不予以采纳。随案移送涉案物品:铁棍一条、镰刀一把、木棍一条,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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