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合伙非法贩卖香烟三千余条 男子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09-23 08:53:06


    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被告人何忠永却为财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何忠永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何忠永和陈其炬、何瑞全(在逃)经过商量各自出资人民币111000元,共333000元,并用该款购买一辆江淮牌商务车和一辆金杯牌商务车,余款拿到百色市辖区各地收购香烟贩卖至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谋取利益。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何忠永伙同陈其炬、何瑞全开始在百色市的田阳县、靖西县、平果县等地收购香烟。2012年7月26日至29日,被告人何忠永伙同陈其炬、何瑞全在百色市辖区内收购中华、双喜、红玫王等品牌卷烟642400支(3212条,价值人民币201650元)后,于2012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忠永驾驶三人共同购买的粤GRT101白色金杯牌面包车运输这些香烟至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途经兴六高速公路贵港路段贵港服务区加油站南广场内休息时,被贵港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被告人何忠永被当场抓获。随案移送人民币6290元和涉案物品:笔记本3本、车牌号码为粤GRT101的金杯牌面包车一辆。另查明,被告人何忠永伙同陈其炬、何瑞全从他人手中购买金杯牌面包车后,以何瑞全的亲戚冯光星名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车牌号码为粤GRT101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忠永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忠永犯非法经营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其涉案金额应为法院核定的金额人民币20165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何忠永于2012年5月29日至6月9日在百色市的田阳县、靖西县、平果县等地收购软盒双喜、硬盒双喜、白沙等各类香烟1197000支(5985条)贩卖至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的犯罪事实,目前到案的证据不能充分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何忠永及其辩护人蔡锋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忠永伙同何瑞全、陈其炬非法经营笔记本上的5985条(1197000支)香烟的犯罪事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到案后,被告人何忠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涉案物品:笔记本3本,车牌号码为粤GRT101的金杯牌面包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