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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帮老乡以强奸相威胁敲诈性伙伴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23 08:58:40


    本网讯(王学才 金恵鸣)  广西荔浦县一男子系惯犯,曾因犯拐卖人口和盗窃,分别被判处十四年、二年六个月。2013年4月该男子得知老乡与砖厂老板发生过性关系后,即与老乡通谋敲诈勒索砖厂老板的钱财。9月22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被告人黎胡宏、蒙丽梅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六个月,各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4月份,被告人蒙丽梅认识了在荔浦县荔城镇经营 “五里观音山脚水泥砖厂”的被害人陈昭平, 2012年5月及2013年3月,被告人蒙丽梅先后与被害人陈昭平发生了二次性关系。2013年4月18日晚,被告人黎胡宏得知被告人蒙丽梅与被害人陈昭平发生过性关系后,即与被告人蒙丽梅通谋敲诈勒索被害人陈昭平的钱财。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黎胡宏、蒙丽梅找到了被害人陈昭平,提出要被害人陈昭平给二万元人民币进行私了,被害人陈昭平不同意,被告人黎胡宏遂以到公安机关报警告发被害人陈昭平强奸被告人蒙丽梅相威胁。当天中午12时许,被害人陈昭平给了被告人黎胡宏、蒙丽梅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黎胡宏、蒙丽梅获赃款后共同分赃。荔浦县检察院于今年8月30日向荔浦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胡宏、蒙丽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黎胡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蒙丽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蒙丽梅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昭平部分经济损失八千元人民币,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陈昭平的书面谅解,可以对被告人蒙丽梅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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