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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政府强拆违建 “钉子户”阻挠执法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24 09:45:07


    本网讯(王莉 梁法贵)  一男子因不服政府对其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迁,与同伴百般阻挠,并对一辆政府请来施工的装载机进行打砸,致使该车挡风玻璃、仪表盘、液压油缸、柴油油管、轮胎等零件毁坏,该男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李高柱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6月17日,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人民政府在对已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而未自动拆除的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开发区湴村被告人李高柱在建的一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受到被告人李高柱等人的阻挠,被告人李高柱用将政府请来拆除其建筑的韩少生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山工ZL50F装载机的四个轮胎的气全部放掉,并用马钉把轮胎刺穿,致使装载机无法开动。政府人员与被告人李高柱等人协商无果后撤离现场,装载机仍停放在执行现场。被告人李高柱等天色完全暗下来,趁所有的政府人员不在场之机,用扳手把铲车左、右举升油缸、液压油缸油芯心钮开让油缸里油流完,把铲车的柴油全部放完流在地上,其又用砖头把铲车的左右灯、挡风玻璃、仪表盘和驾驶室里面的东西砸烂。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6983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高柱与韩少生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李高柱以人民币叁拾贰万元(¥320,000)的价格购买本案被毁坏的装载机,并已履行完毕。韩少生及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人民政府表示谅解被告人李高柱,希望对被告人李高柱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高柱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高柱认罪态度好,且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悔罪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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