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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来摩托低价出卖 买卖双方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24 10:20:05


    本网讯(黄文芳)  2013年9月2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小文、陈峰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四个月,并均处罚金。

    2013年7月2日,被告人李小文先后窜至高安市东方红大街江门路、丰城市湖塘卫生院内,采取剪断电线、撬锁等方法,窃得价值人民币1480元的森科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40元的豪爵踏板摩托车一辆,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20元。当晚,被告人李小文在曲江镇广场边以1100元的价格将豪爵踏板摩托车卖给明知是被盗摩托车的被告人陈峰。案发后,上述两辆摩托车均被追缴并分别归还了失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文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峰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文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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