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聪 黄枧 苏娟) 因禁不住债权人的屡次催收,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被告人蔡增亮私刻东家公司印章出具虚假授权委托结算工程款。日前,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蔡增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8月2日,被告人蔡增亮以鹰潭市某道路公司的名义与上饶市某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涂瑞金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同年8月8日,被告人蔡增亮以市政公司的名义与洪屏电站工程上下库连接公路工程项目部签订《施工合作协议》,分包座落于靖安县内的江西洪屏电站上下库进场道路工程。工期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6月30日。被告人蔡增亮还以市政公司的名义与洪屏电站地下厂房安能公司工程项目部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书》,分包营区硬化及绿化工程施工。自2011年9月1日起,被告人蔡增亮暂住靖安县三爪仑乡塘里村洪二组临时工棚,负责施工。其工地所需的沙石料由舒强供应,因被告人蔡增亮资金紧缺,拖欠舒强沙石款456400元。舒强多次找被告人蔡增亮结算未果。2012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蔡增亮欲提供一份委托书交由舒强直接向安能公司项目部结算材料款,但市政公司不同意在委托书上盖章。被告人蔡增亮即于2012年11月20日到南昌市解放路沃尔玛超市门口电话联系一刻章人伪造了一枚市政公司的公章。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蔡增亮用伪造的公章在市政公司委托书上盖章交给舒强。舒强拿着委托书到安能公司项目部结账,安能公司项目部以款项暂时不足够支付为由拒绝。舒强即找到市政公司以法人涂瑞金,被告知舒强委托书上的公章是假的。经鉴定,送检的委托书上的“市政公司”印章印文与样本上的同内容印章印文不是出自同一印章盖印。
靖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增亮为结算工程款伪造市政公司印章并使用,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蔡增亮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为了领取自己应得的工程款,未造成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蔡增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因此,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