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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夜间将车停路边 发生事故被判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3-09-26 10:40:44


    本网讯(黄文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保财险公司付给原告陈飞平人民币161942.78元,剩余赔偿款1190元,被告华江公司对被告刘小兵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刘小兵驾驶重型货车从南昌向丰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新105国道丰城市小港镇梅港村路段时,将重型货车停放在马路上,与原告陈飞平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陈飞平、乘车人李忠(不在本案起诉,可另行处理)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受伤,原告陈飞平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疗费用31310.99元。同年7月6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小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飞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10月26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陈飞平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后续治疗费为柒仟元。原告陈飞平为此支付鉴定费1450元。被告刘小兵驾驶重型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华江公司,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陈飞平所有的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起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小兵、华江公司在举证期内,均未提供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将依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原告陈飞平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刘小兵依法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华江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刘小兵造成原告陈飞平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公司依照交强险的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刘小兵造成原告陈飞平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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