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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收受回扣挪用公款14万余元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3-09-26 09:24:37


    本网讯(黄中州)  广西德保一村支书,利用协助政府进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时,收受回扣及挪用公款进行私用,因数罪并罚,受到了法律严惩。2013年9月25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受贿及挪用公款案,判处被告人黄振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两罪总和刑期为十三年零六个月,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经查明,在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黄振良在协助德保县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德保县那甲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当中,利用统一采购易地扶贫搬迁建房所用钢材,统一定制、安装门、窗及防盗网,收取销售钢材老板罗易达回扣费45000元,收受门窗加工老板黄胜况回扣费22500元,共计67500元,归个人所有。

  被告人黄振良在协助德保县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德保县那甲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当中,于2012年3月底至4月间,将76512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存到其个人户头,归个人使用,用于购买私家农用车、建私房建筑材料、收购八角等项开支。直到检察机关查处之后,黄振良才于2012年10月31日退出赃款2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振良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移民款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贿赂款67500元;挪用扶贫、移民款76512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黄振良挪用的款项是扶贫、移民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挪用扶贫、移民款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定罪处罚。被告人黄振良挪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应属“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被告人黄振良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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