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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作校车肇事 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付
发布时间:2013-09-29 10:08:30


    本网讯(蔡军如)  男子龙启文驾驶一辆为家庭自用的面包车,因朋友开办幼儿园的校车无法行驶,临时叫龙启文帮忙当作校车接送幼儿园小孩,朋友就是支付一些油钱。可谁知,龙启文驾驶时碰撞到行人陈煜子,造成陈煜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为此,陈煜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龙启文、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84879.40元。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被告龙启文驾驶赣一辆面包车(该车为黄芧镇新阳光幼儿园临时租用)在万载县黄芧镇和平村祠堂组11号门前院内接送幼儿陈煜邦到黄芧镇新阳光幼儿园上学,8时30分许,发动该面包车起步向黄芧街方向行驶时,碰撞到行人陈煜子,造成陈煜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龙启文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煜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原告陈小俊、谢梅清分别系死者陈煜子父亲、母亲,且均为农业户籍。面包车于2011年12月20日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50000元),保险期间均在合同有效期内。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被告龙启文驾驶面包车是家庭用车,但其作为校车使用,系违规营运,因此我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保险公司并未向法院出示就免责条款已尽到告知、说明义务的证据。龙启文辩称,我是按揭购买该辆面包车,买车时保险公司并未向我就免责条款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最终,三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原告陈小俊、谢梅清因陈煜子死亡所受损失之丧葬费17039.40元(2839.90元/月×6个月) 、死亡赔偿金137840元(6892元/年×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人民币184879.4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50000元范围内赔付149000元;由被告龙启文赔偿1000元;余34879.40元原告陈小俊、谢梅清自愿放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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