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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竟非自己亲生 男方获赔精神损失费1.5万
发布时间:2013-09-30 11:37:13


    本网讯(刘厚起)  因怀疑两岁女儿非自己亲生,男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15000元。

  张继强与喻平芳于2009年登记结婚,后于2011年生育一女儿张雨晴。2012年下半年张继强发现喻平芳一直以来都在外乱处男女关系,引发其不满,双方经常为此发生激烈争吵,进而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喻平芳带着女儿与张继强开始分居。2013年6月,因张继强认为女儿张雨晴与其不想像,怀疑不是自己亲生,遂带张雨晴到万载县人民医院进行血型检查。经检查,张雨晴为B型血型。而张继强与喻平芳均为A型血,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父母均为A型血则子女不可能出现B型血和AB型血。拿到检查结果后,张继强愤怒异常,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要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庭审中,喻平芳同意离婚,但否认自己存在出轨行为。同时其主张女儿是双方亲生,但对双方及女儿的血型没有提出异议。

  在审理过程中,张继强申请对其与张雨晴进行DNA亲子鉴定,但喻平芳坚决不予同意及配合,致使鉴定未能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说明感情确已破裂,张继强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张继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而喻平芳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可以推定张继强的主张成立,即张雨晴并非张继强亲生。故张继强请求喻平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但其请求金额过高,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女方的支付能力,酌情认定为15000元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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