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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室抢劫奸淫妇女强拍裸照 潜逃5年落网
发布时间:2013-10-08 10:58:51


    本网讯(陈凤英 张志平)  攀爬窗户入室盗窃时,被女屋主发现后反抗,抢劫并强奸女主人。9月29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入室抢劫、强奸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意味着,被告人王国彬将被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8年10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国彬来到抚州市临川区学府路327号商住楼小区,攀爬窗户进入四楼被害人康某租住的屋内。被告人王国彬在屋内翻找东西时,被回家的康某发现,被告人王国彬遂对康某进行殴打。康某倒地后,王国彬用物品抵住康某脸颊,威胁康某不准出声、拿钱出来,随后将康某拖至卧室床上。在被害人指明了钱的位置后,被告人王国彬用衣服、床单、透明胶带等物品蒙住康某头部,堵住康某嘴巴,捆住康某手脚,抢走现金2100余元。抢劫后,被告人王国彬又强行与被捆绑的康某发生性关系并拍照。之后又用透明胶布将受害人手脚绑牢,并找了一把水果刀交给被害人,随后逃离作案现场。经鉴定,现场提取的床单布片上的精虫、康某被强奸后提取的阴道拭子上的精虫均支持为被告人王国彬所留。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王国彬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国彬的亲属退赔被害人2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国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殴打及捆绑的方法抢得他人现金计人民币21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国彬实施抢劫后又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国彬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国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王国彬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抢劫后强奸被害人是因为心理害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帮其全部退赃;一审量刑偏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国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及捆绑的方法劫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1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在实施抢劫后又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王国彬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国彬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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